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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職場性騷擾應對守則EP1 #老闆該負的責任遠比你想像的多

  • 作家相片: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
   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
  • 7月10日
  • 讀畢需時 3 分鐘

國內近期性騷擾爭議 #MeToo 風波不斷,其中亦不乏有發生在台大醫院內的受害案例,我們除了感到相當痛心之外,也希望藉由日益高漲的輿論壓力,使勞工的性平權益獲得切實保障,工會將以系列圖文彙整重要資訊,歡迎螢幕前的您閱讀轉發,使職場上的受傷同袍 #不再孤獨面對


台灣的性平三法分別是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、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及《性騷擾防治法》,以一般的受僱勞工而言,只要是在執行職務期間所遭受的性騷侵害,主要就屬《性工法》的適用範疇,換言之,在醫院內不僅遭受同儕或主管侵害時適用,縱使侵害來自 #病人或家屬,同樣適用《性工法》中的各項規範。


這裡我們得先來談《性工法》的核心要旨,即雇主有責任營造性別友善的職場環境,杜絕勞工因性平因素所造成的各項危害,以被動面而言,第13條第1項就明訂雇主「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」,而《訂定準則》第5條中也明訂雇主「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、傳真、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,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」,這些申訴管道絕不該是遇到事情了才由主管告知,而是平時就得 #公開揭示並加強宣導


此外,同準則第4條也明訂,雇主實施性騷擾防治措施時,應包含「實施教育訓練」、「頒布禁止性騷聲明」、「規定申訴流程並指定人員負責」、「保密處理使申訴人免遭不利待遇」、「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」等五個具體事項,因次前述的性騷防治義務不該是「有就好」,嚴格檢視 #怎麼做 #有沒有做 才是關鍵。


接下來這部分恐怕是最多雇主和勞工容易有的迷思,即以當事人沒有提起救濟(如:正式申訴、提告),來作為雇主無須進一步動作、可以置身事外的理由,這是 #相當嚴重的誤解,事實上以主動面而言,《性工法》第13條第2項就規範雇主在「知悉」職場發生性騷事件的那一刻起,就應「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」。


這裡指的 #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依據勞動部過往曾做過的解釋,包括介入調查釐清始末、識別性騷擾高風險類別並將結果告知全體勞工、針對全體勞工進行性平宣導及教育訓練、主動提供當事人輔導、醫療或其他必要協助等,上述措施都是為了在第一時間控管風險、#避免危害擴散發生,而當事人最終申訴成立與否、訴訟勝訴與否,都不構成雇主可以消極應對的藉口。


延續上述,倘若雇主沒有積極作為,依據《性工法》第 38-1條第2、3項規定,勞政機關不僅可以 #依法開罰,還應公佈違法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,此外依據同法第27、28、29條規定,針對當事人的財產及名譽損失,雇主亦須負起(連帶) #賠償責任,在在顯示現行法規所施予雇主的責任,可遠遠大於「不能吃案」這樣的最低底線。


當輿論談論到職場性騷事件時,第一時間往往著重譴責行為人的惡劣行徑,容易忽視職場內的壓迫環境 #非一朝一夕構成,因此,嚴格檢視雇主平時是否有做好事前宣導預防、事後糾正補救的措施,也是杜絕職場性騷擾再次發生的關鍵工作。


歡迎螢幕前的您閱讀轉發,使職場上的受傷同袍不再孤獨面對,下一篇我們來談談,若要提起相關申訴/訴訟應該注意什麼?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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