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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職場性騷擾應對守則EP3 #性平會的實務運作_以台大醫院為例

  • 作家相片: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
   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
  • 7月10日
  • 讀畢需時 3 分鐘

國內近期性騷擾爭議 #MeToo 風波不斷,其中亦不乏有發生在台大醫院內的受害案例,我們除了感到相當痛心之外,也希望藉由日益高漲的輿論壓力,使勞工的性平權益獲得切實保障,工會以系列圖文彙整重要資訊,歡迎大家閱讀轉發,使職場上的受傷同袍 #不再孤獨面對


雖然本篇是以台大醫院為例,主要談論性平會的實務運作,但必須再次提到系列文第一篇中所提到的重點,即依照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第13條第2項規定,雇主於「知悉」職場內有性騷擾情事那一刻起,就應主動採取 #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(具體做法可參考原文),換句話說,不論當事人最終是否提出申訴,雇主都應善盡上述責任義務,務必特別留意。


延續前述規範,台大醫院在「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處理及應變作業」的流程圖中,就有明確規範負責主管應主動關懷、安撫並提供當事人必要協助,包含詢問是否須做工作調整、#避免短期內再與行為人接觸,此外,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申訴,主管都應填寫「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通報單」,#通報 人事室初步處理狀況並予以留存。


如果決定提出行政申訴,可填寫「性騷擾事件申訴書」,簡述案情經過並檢附事證,進一步向台大醫院「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委員會」提出申訴(聯繫窗口為人事室)。委員會應在7日內由3位以上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著手調查,並在 #2個月內 完成調查並作成決定,必要時得再延長 #1個月


依據台大醫院「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」規定,現行委員會置委員15人,除主任委員由副院長兼任外,其餘則自員工、學者專家及各單位推薦受僱者代表出任,女性委員 #不得少於二分之一


除了藉由聘任外部學者專家委員,使委員會具備一定程度的 #獨立性 之外,調查過程中各委員也應 #全程保密,除此之外,委員若與當事人有親屬、共同權利義務關係、或曾為事件代理人、輔佐人、證人、鑑定人等,即須秉持公正原則申請 #自行迴避


倘若不滿委員會作成的決定,不論是當事人或行為人都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 #20日內 提出申復(以1次為限),而當事人若認為雇主在過程當中沒有妥善處理、有失責乃至包庇之嫌,也可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 #提出申訴,延續第一篇所述,倘若最後查證屬實,則雇主不僅會被開罰並公布名稱,更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。


上述台大醫院內部性騷擾通報單、申訴書、處理流程圖、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等各項文件,都可以在KM系統內查詢下載,縱使初步看下來大抵都有符合法令規範,然而一旦細究其中,工會認為 #仍有不少可以精進改善的地方


歡迎螢幕前的您閱讀轉發,使職場上的受傷同袍 #不再孤獨面對,下一篇我們將繼續以台大醫院為例,談談在現行的性平處理機制當中,還有哪些部份可以進一步精進改善?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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