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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職場性騷擾應對守則EP4 #性平機制改善方案_以台大醫院為例

  • 作家相片: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
   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
  • 7月10日
  • 讀畢需時 3 分鐘

國內近期性騷擾爭議 #MeToo 風波不斷,其中亦不乏有發生在台大醫院內的受害案例,我們除了感到相當痛心之外,也希望藉由日益高漲的輿論壓力,使勞工的性平權益獲得切實保障,工會以系列圖文彙整重要資訊,歡迎大家閱讀轉發,使職場上的受傷同袍 #不再孤獨面對


這篇主要是延續系列文第三篇的內容,談談在制度規範上如何改善精進,然而必須講在前頭的是,職場相較於其他生活場合,這個場域本身就是被 #勞資不平等的權力關係 所宰制,因此,將職場性騷擾理解成特定同事或主管喜歡「毛手毛腳」是無法觸及本質的。


簡言之,我們可以這樣理解,當一個職場內的勞資地位越不對等,再進一步綜合 #性別因素 #產業封閉 等特性時(即圈子小),就容易形成性騷擾的好發熱區,後端的申訴機制雖有一定程度的救濟作用,但我們不能設想有套完美制度能杜絕所有危害。

接下來我們以台大醫院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》為例,談談其中可以精進的幾個面向。


檢視台大醫院《辦法》第3條第1項第1款,雖訂有委員會「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、傳真、信箱或電子信箱」,但卻沒有寫出具體的資訊。設置專門窗口之所以如此重要,除了是使當事人清楚該向誰申訴外,背後所延伸的 #檔案資安管理、負責人是否應須受 #性平相關專業訓練 等,都是影響申訴能否在第一時間獲得妥善受理的關鍵。


雖然位處上位法律及命令位階的《性工法》及《訂定準則》,分別在第36條及第4條中,都有明確規範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或協助申訴,而有予以 #解僱 #調職#其他不利之處分,也包含雇主應免於當事人遭報復等規範。然而,攤開台大醫院《辦法》,通篇卻找不到任何相關的明文保障,縱使發生爭議時,當事人仍可依《性工法》及《訂定準則》主張權利,但無法避免在缺乏明文保障下,對當事人或參與調查的勞工而言,都可能因懼怕秋後算帳而畏於採取行動。


檢視台大醫院《辦法》第4條,雖訂有委員會中的15名委員,應自「本院員工、學者專家、本院各單位推薦之受僱者代表」中聘任,然而並 #沒有制訂具體聘任辦法,用以規範各代表的席次比例及聘任標準。此外,在許多公務機關乃至國營企業都有公開委員名單的現況下,台大醫院仍 #沒有公開現行委員名單,綜合上述狀況,顯然缺乏外部監督力道,容易使基層勞工對委員會的獨立性與公正性產生質疑。


正如第二段所述,正因職場性騷擾源自權力落差,因此如何落實防治措施、教育訓練,以及事發後的建檔分析、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等,其重要性 #絕不亞於處理申訴本身。然而,本份規章雖名為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》,但通篇僅著重處理申訴流程,幾無提及具體防治措施,如此恐怕難以從根源上減少危害一再發生。


營造性平友善職場絕非一蹴可幾,如何縮小因勞資關係、性/別因素、產業封閉特性所帶來的權力落差是項 #艱鉅挑戰,制度面的精進改善雖無法杜絕所有危害,但仍是我們得以一步步面對問題根源的開始,越多的關注與討論對當事人來說更是 #重要支持


歡迎螢幕前的您閱讀轉發,也歡迎看到這裡的您給予工會支持與反饋,讓我們在守護勞工性平權益的路上共同持續邁進,使職場上的受傷同袍 #不再孤獨面對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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